第0050期•2019.09.20 發行
ISSN 2077-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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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及個資管理不可偏廢

作者: 本文轉載「CIO IT經理人」雜誌 2019年9月號 NO.99 Page62-64

個資管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 27701正式公告
許多人已經開始意識到資訊安全的重要性,卻不知道個資管理另有專業的規範要求。隨著個資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 27701正式公告,個資管理也將進入全新的視野。

對於個資保護的重視,促成國內外近兩年相繼公告或實施各個重要的資安與個資法規,如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歐盟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等,但這些法規彼此因為缺乏一致性的對照機制,企業想要做出合規展現時,可能會有顧此失彼的困擾,而且對早已投入各種資安標準驗證如ISO/CNS 27001的組織而言,若要不斷的因應層出不窮的外國標準如美國ANSI、英國BS等,也會有重複投資的疑慮。

所幸前述問題都將因為8月6日公告的全方位個資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 27001,而可望迎刃而解。因為ISO 27701為ISO 27001與ISO 27002於個資管理的延伸標準,包括可供驗證的ISO 27001各項要求及提供實作指引的ISO 27002,且附加或微調個資管理的要求與實作指引,不僅整合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與個資管理系統(PIMS),也提供國際間所有不同型態與規模的機構,可用於驗證的PIMS國際標準,象徵著資訊安全、隱私與個資保護,在國際間的法律與法規的合規展現,將有一致性的對照機制。

ISO 27701可望成為GDPR驗證機制主要選項
加拿大TCIC環奧國際驗證公司全球營運總經理梁日誠(Daniel)指出,ISO 27701在發展階段時期稱之為ISO 27552,它是基於ISO 27001及27002兩標準之延伸擴充,對於個資管理系統(PIMS)的要求準則。之所以需要ISO 27701,是因為如果只用資訊安全管理的角度來看個資管理,可能會有客觀的不足。

梁日誠強調,完整的資通安全,應該要包含兩個部分,一個是IT安全,另一個是OT安全。IT的部分又可以分成兩個範疇,一個是一般資訊(information),另一個則是隱私資訊或個人可識別化資訊(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也就是個資。要保護個資,需要注意11個隱私原則,資訊安全只是其中之一,這11個隱私原則如果只做資訊安全,就會有很明顯的不足。ISO 27701對於台灣為數不少已導入並通過ISO 27001驗證的機構而言,可以很容易地用ISO 27001的標準去延伸,把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一併整合起來,做完整的展現。

梁日誠指出,ISO 27701在發展初期,是由法國的資料保護權責機構經由代表法國出席ISO組織的國家機構(National Body)所提出,因為那時歐盟的GDPR監管組織EDPB(在2018年5月之前叫做Article 29 Working Party)主席即來自於法國,所以法國承擔了很多個資保護國際標準制定工作。後來EDPB每一次在不同階段的標準發展中,都有提出意見,其貢獻最多的部分之一,就是在附錄中有一個ISO27701和GDPR的對應表。

所以不管是業界或國際標準界,都認為ISO 27701很有機會成為GDPR驗證機制的其中一個基礎或選項。因為ISO 27701是EDPB唯一參與制定,又經過ISO合議原則最後公布的PIMS國際標準。梁日誠指出,由於之後的GDPR驗證機制,除了要透過EDPB核准,期間還要彙整所有歐盟會員國的意見,但因為在ISO 27701制定階段,就已經彙整過一次,所以應該是最容易達到合議原則,可望成為泛歐的GDPR驗證標準。

雖然目前還沒有直接針對GDPR法律的被認可驗證機制,但梁日誠認為,企業還是可以先準備,雖然正式的驗證機制出爐後,某些條文可能要求驗證的更深入,但現在的GDPR詮釋文件其實已經規定的很詳細,所以企業只要實作ISO 27701,同時參考GDPR對應條款詮釋文件,將詮釋文件的精神放在ISO 27701的管理制度中,在合規展現方面應該就不會構成太大的問題,而且也比較有系統性。

梁日誠指出,當政府單位下決定要蒐集個資時,它的角色就是個資控制者,除了自身執行ISO 27701有關個資控制者的相關規範外,並可用ISO 27701有關個資處理者的相關規範,作為委外廠商能否符合要求的條件,不但有依據,而且還是國際標準的要求。政府單位都必須依資安法來選任及監督受託者,選任監督時,針對個資如果有任何委外事項,就可有監督的依據。

參考ISO 27701做好數位證據保存
梁日誠指出,GDPR的特性,就是在談個資保護時,裡面有安全方面的處理要求,ISO 27701剛好又是兼顧兩者,而不是個資保護及安全處理分開,經由這樣的管理制度運行,相關的證據就比較容易保存出來,如果再配合第三方的稽核機制,它的可信度又更具公信力。

ISO 27701相當強調數位證據,如紀錄、軌跡資料的保存,又比如說誰可以存取、誰不行存取,以及保存的時間與方式。企業在運作ISO 27701管理制度時,須定義紀錄保存期限到底要多長,如果有適法性的因素存在,就應按照適法性的要求處理。梁日誠以民眾向公家單位求償為例指出,由於會涉及到國家賠償法,此時就會去參考國家賠償法裡面的賠償請求權,在民事部分也是一樣,都有相關規定。

此外,證據必須是可追溯的,紀錄也要維持它的唯一可識別性,這些管理系統的特性一旦經過稽核,作為證據的可信度相對就會增加。屆時只要發生的事件只是單一偶發事件,且企業又能證明已經作好良善管理,現有的管理制度客觀上無法防止,但在法庭上的攻防就能獲得比較有利的結果。

梁日誠表示,現在比較常看到的狀況,就是企業錯用標準、缺乏管理制度,或是沒有按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去建立相關防護機制,很明顯地當沒有建立管理制度的時候,很容易就會輸掉訴訟。

用ISO 27701可對應個資安全維護計畫
梁日誠指出,近期有些洩漏個資的案例在法院上攻防時,如果沒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就導致敗訴;就算有作資訊安全防護如防火牆,但是沒有建立管理制度也還是敗訴;還有一個案例是某企業委託資安公司做弱點掃描,也有導入PCI-DSS(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但最後法院是以「缺乏個資保護的有效性」而被判敗訴。也就是雖然你做了資安,但是洩漏的是個資,而且不是只有一次,因此法官認定為無效,最終還是敗訴。

所以選擇適當的國際標準以及對應的稽核機制很重要,也就是個資法規定的「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有沒有達到一定合理的程度。除了法律條文規定之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已經明文規定,要制定個資防護計畫,就會看企業有無對應的證據佐證是否已經做到。

在企業的個資安全維護計畫中,通常包含了人員配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的作業程序、受理當事人權利行使作業程序、個人資料盤點風險評估、事故預防通報應變、認知宣導、個人資料安全管理作業使用紀錄、委外監督及持續改善等規定,每個規定和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許會有些許不同,但可以做為基本範疇。ISO 27701可以跟個資安全維護計畫的各個項目做出對應,導入符合ISO 27701的個資管理系統並通過公正第三方驗證,就是建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的最佳展現方法。

轉成國家標準社會大眾受惠
梁日誠表示,以前就算有個資安全維護計畫,企業也都是自己去琢磨,怎樣去達到目標,現在因為有了ISO 27701國際標準,只要按照標準要求去作,而且都能夠對應上,之後並提供第三方稽核程序的合規展現,就能很快地找出相關證據體現。加上通過第三方稽核,可信度又會更高一些。

因為ISO 27701是ISO會員國的國際專家所議決出來的標準,就不用企業自己去論證及陳述信效度,能夠有效降低不可預知的風險。ISO 27701正式公告後,做為ISO/IEC JTC1/SC27的參與成員,基於推廣國際標準的立場,相關的機構也會去推廣及宣導。也只有國際標準,才有機會及早轉成CNS國家標準,讓更多的機構及社會大眾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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