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雨沛 / 臺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程式設計組行政專員
因應112年7月12日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修正後(第25、26點),「餐會補休」及「路程補休」因有別於一般補休,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未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或計發加班費,故到勤差假系統配合修正控管。
前言
因應112年7月12日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修正後(第25、26點),「餐會補休」及「路程補休」(併「其他項補休」)因有別於一般補休,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未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或計發加班費,故到勤差假系統配合修正控管。本要點所稱職員,指本校編制內之職員(公務人員)。
說明
有關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第25、26點,簡要說明如下:
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第25點規定,加班事由如為應實際業務需要舉辦餐會等性質之活動,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得申請加班費或加班補休外,僅得申請加班補休且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未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或計發加班費。
第26點規定,職員奉派出差期間如有延長辦公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不包括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應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前項往返路程如係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單位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或計發加班費),惟不得請領加班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3號函略以,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到勤差假系統配合修正控管,於加班申請之加班後選擇「補休」,增列「其他項補休」選項,未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或計發加班費(不計入補休屆期或契約終止加班費)。
- 加班申請增列「其他項補休」
若屬於前述如出差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奉派參加活動或研習、(舉辦活動)加班有供餐等,請於加班後選擇「補休」,勾選下方「其他項補休」(圖1)。

圖1:其他項補休
- 文件資訊
於申請文件列表或加班紀錄查詢頁面檢視加班申請內容(圖2)。

圖2:文件資訊檢視
另有關職員加班費、加班補休屆期加班費請領清冊格式調整(圖3、圖4),於114年11月上旬上線,惟加班後選擇若為「其他項補休」,未於期限內休畢者,不計入補休屆期或契約終止加班費。

圖3:職員加班費請領清冊

圖4:職員加班補休屆期加班費請領清冊
結語
相關修訂內容請參閱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http://www.personnel.ntu.edu.tw/NtuAPINews_Content_n_11969.html?s=96177)。若對於系統操作或是規則有疑問,請參考到勤差假系統服務諮詢之聯絡方式(https://my.ntu.edu.tw/mattend/Service.html),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