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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新聞-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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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Q&A
  • 上版日期:2014-12-03

一、何謂個人資料保護法?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一章第1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二、個資法施行後,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三、臺灣大學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分別為個資法所稱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因此,臺灣大學及其他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個資法之公務機關。至於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立學校在適用個資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用個資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私立學校應屬個資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四、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適用??

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雖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係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不適用個資法。

五、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結合各大專院校學生證功能之記名式悠遊卡,就蒐集學生個人資料之方式應如何適用個資法??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悠遊卡公司)所發行結合各大專院校學生證功能之記名式悠遊卡(以下稱校園卡),悠遊卡公司與學校間訂有校園卡之採購契約,該契約之主體為悠遊卡公司與學校,惟該採購契約僅為提供悠遊卡公司與學生間成立契約關係之平台,學生後續使用校園卡乘坐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為其他消費行為,甚或票卡遺失時辦理申請掛失及返還餘額等事項,均係直接向悠遊卡公司為之,故有關悠遊卡公司若係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取得學生之個人資料,應係基於與學生間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而與學校間之採購契約無涉。另學校基於教育行政或學生資料管理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學生之個人資料,包含核發學生證,惟就學生證結合記名式悠遊卡之功能,由學校將學生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悠遊卡公司,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區分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而分別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http://pipa.moj.gov.tw/mp.asp